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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维脉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维脉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352号原告:上海维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1510室。法定代表人:刘艳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区委员会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朱寒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维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9668元,减半收取为4834元,由原告上海顺得利工业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