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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瓦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瓦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大道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1097544-3。法定代表人徐亨明。被执行人浙江瓦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91号(丽水市机器人产业创业园厂房G区域),组织机构代码:30755061-3。法定代表人陈道群。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瓦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25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瓦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