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219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洪达与潘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达,潘利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2194号之六原告:陈洪达,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利英,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现住荔浦县。原告陈洪达与被告潘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洪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达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达撤回对被告潘利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4325元,由原告陈洪达负担。审 判 长 潘世华审 判 员 刘明香人民陪审员 谢重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建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