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肖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18号之二原告:雷某甲,男。被告:雷某乙,男。被告:肖某某,女。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雷某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元,由原告雷某甲承担。审判员 文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