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享誉陶瓷门市部与被告李某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享誉陶瓷门市部,李田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96号原告:威远县享誉陶瓷门市部,住威远县。被告:李田俊,女性,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享誉陶瓷门市部与被告李田俊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享誉陶瓷门市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县享誉陶瓷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