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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玉林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林,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1997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玉林在新沂市××镇××村×组滕某1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草鸡6只。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328元。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玉林在新沂市××镇××村赵某家门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滕某2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赵玉林于2016年10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玉林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林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赵玉林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赵某1、郭某、孙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滕某1、滕某2的陈述,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赵玉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玉林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林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