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660涂又军与张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又军,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涂又军,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江南,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银,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又军与被执行人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2017)苏041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412执1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徐晓东审判员 马群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