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邢台市沈联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邢台市沈联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321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负责人:申献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光青,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邢台市沈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法定代表人:赵永卜,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分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法定代表人:赵廷玖,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被告邢台市沈联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