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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代贞与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代贞,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53号原告:林代贞,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告:陈洪,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负责人:刘中伟,经理。原告林代贞与被告陈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林代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代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代贞承担。审判员  唐永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