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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870号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亮,经理。被告:方东,男,住东阿县,系东阿县质监站职工。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