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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字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字1526号申请执行人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楼3209号。法定代表人:哈玉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哈玉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包机保证金7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429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止,此后资金占用费据实计算至该保证金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18元、执行费10650元,共计83956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3956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三、被执行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