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舒秋田与揭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田,揭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75号原告:舒秋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揭武军,男,48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舒秋田诉被告揭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舒秋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舒秋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秋田负担。审判员 段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