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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巧莲、马瑞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巧莲,马瑞丽,王全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莲,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丽,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勇,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山东省曹县。上诉人张巧莲因与被上诉人马瑞丽、王全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巧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