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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宁宁与被执行人陈乐刑附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宁,陈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乐,男,汉族。申请人王宁宁与被执行人陈乐刑附民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