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奎与于以良、于所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奎,于以良,于所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耿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于以良(曾用名:于良),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李子耩村。被执行人于所法,男,193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