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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王俊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王俊海,李娜,吉林省天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99号。负责人:王允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职务:科员被告:王俊海,男,1984年12月23日生,蒙古,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娜,女,1987年1月16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天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天茂中央5/6号楼103室。负责人:周丽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王俊海、李娜、吉林省天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