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志霞与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霞,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442号申请人:刘志霞,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张友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志霞与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价值34万元,并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保险金额34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价值34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