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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金,高升星,卢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0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升金,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升星,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卢善良,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升金、高升星、卢善良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王文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