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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6行初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徐水区安肃镇永兴中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振,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审 判 员  李全明人民陪审员  刘叶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苑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