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光辉、朱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辉,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光辉,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2013年1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该分局释放,同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该分局释放,同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光辉、朱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光辉、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朱光辉、朱某商议共同进行诈骗。后,被告人朱光辉负责准备诈骗使用的手机2部和南京号段、武汉号段的手机号码各1个,被告人朱某负责联系他人提供取款账号和取款服务。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朱光辉通过电话冒充南京市消防支队后勤处处长,谎称单位需要进行有偿法律培训,先骗得江苏XX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的信任,从而通过王某认识做工程施工的被害人陈某。被告人朱光辉又电话联系陈某谎称单位需要委托其浇筑水泥训练场,骗得其信任。后,被告人朱光辉以让陈某帮忙购置消防支队所需的高低床和床垫为由,要求其与被告人朱某冒充的武汉卖高低床的周经理联系。继而被告人朱某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得陈某向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62)中汇款二次,合计人民币78,500元。2016年12月9日,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盘问,二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归案后,二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人民币7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收条。2.证人王某、卞某的证言。3.短信往来照片。4.电子银行交易回单、银行流水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开户信息。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6.通话基站查询信息、通话详单。7.被告人朱光辉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8.被告人朱光辉、朱某的供述与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朱光辉、朱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辉、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电信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光辉、朱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光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光辉、朱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电信诈骗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光辉、朱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孔令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