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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检金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检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检金,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隆回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检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鹏丽、被告人陈检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检金在隆回县银河宾馆开房入住505房。22日下午,陈检金在宾馆的505房间与先后来到该房间的陈某、黄某1、黄某2等人一起以烫食的方式吸食毒品。随后孙某也来到该房间,孙某见房间内有吸毒工具和毒品,遂坐在桌子旁当着四人的面以烫食的方式吸食毒品。后陈检金、陈某、黄某1、黄某2、孙某等五人在该房间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检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检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黄某1、黄某2、孙某、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宾馆开房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检金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检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检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检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检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到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谭显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