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第某某与徐某某、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某某,徐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87号申请执行人:第某某,男,小学文化程度,汉族,住旬邑县赤道乡,村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马栏镇,村民。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徐某某之妻。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第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标的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完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凯锋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樊金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