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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福祥与蔚成友、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祥,蔚成友,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593号原告:李福祥,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忠,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蔚成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系蔚成友妻子)。被告:李霞。原告李福祥与被告蔚成友、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被告蔚成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被告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蔚成友、李霞立即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4年3月始至2017年3月期间,按借款本金120000元计算,月息1分);2.蔚成友、李霞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蔚成友、李霞系夫妻关系。三年前向李福祥借款12万元,李福祥经常向蔚成友、李霞催要欠款,蔚成友、李霞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蔚成友、李霞还清欠款及利息。蔚成友、李霞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可以慢慢还。经审理查明:蔚成友、李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份,蔚成友、李霞因做生意收木耳需要,向李福祥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后蔚成友、李霞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后蔚成友于2017年2月5日为李福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蔚成友向李福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还款日期为年前,结果没还上,为此打个欠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借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自认。本院认为,蔚成友在李福祥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蔚成友与李福祥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蔚成友应向李福祥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始至2017年3月止,以本金120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蔚成友向李福祥借款,发生在蔚成友与李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霞对上述借款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蔚成友、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李福祥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始至2017年3月止,以本金120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蔚成友、李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