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代玉红与郭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红,富拉尔基区生产队小食堂,郭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代玉红,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富拉尔基区生产队小食堂,住所地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被执行人郭秋丽,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生产队小食堂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海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玉红与被执行人郭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玉红于2017年5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郭秋丽给付欠款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秋丽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代玉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