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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勇刚与张传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刚,张传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39号原告:陈勇刚,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根,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系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天门社区居委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小妹,女,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天门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张传义,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陈勇刚与被告张传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勇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计620.50元,由原告陈勇刚负担。审判员  文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