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萍与葛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葛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225号原告:朱萍,女,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被告:葛明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案在审理原告朱萍诉被告葛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明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萍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萍负担。审判员 吴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珊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