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103号原告: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影。原告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