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7101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697840703E,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东工南一巷50号1栋2号。法定代表人:柴怡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951987-2,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工业园区2号139栋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顺,该公司副经理。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