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田某某诉被告西宁好房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西宁好房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04民初1102号 原告:孙某某女,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田某某,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西宁好房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Y1X49(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景芳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田某某与被告西宁好房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田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某某、田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永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