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令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孔令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42号之二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林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该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孔令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令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令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甘肃陇祥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兵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狄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