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29号崔玉:你因诉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杜雯萍存在违法行为,渑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杜雯萍作出的渑公(城关)行罚决字【2015】034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杜雯萍之子崔宇飞尚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渑池县公安局决定不执行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原终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