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毕春芝与被告吴宪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春芝,吴宪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93号原告:毕春芝,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北票市巴图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宪洲,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毕春芝与被告吴宪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毕春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宪洲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春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春芝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