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于政伟、于琴、徐娜、王旭东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于政伟,于琴,徐娜,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1栋4号、5号、6号、7号。负责人:谭兵。被执行人:于政伟,男,1966-07-02,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于琴,女,1965-04-25,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徐娜,女,1971-05-28,汉族,住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68-07-20,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于政伟、于琴、徐娜、王旭东一案中,经查,本案于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政伟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居园2-3号1-2层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理该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