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阳与王井喜、周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阳,王井喜,周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922号原告:姜阳,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井喜,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金玉,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姜阳诉被告王井喜、周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