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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新都会财金广场九层A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93701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415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41581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