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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穆晓林、李朋程等与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晓林,李朋程,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465号原告:穆晓林,男,199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李朋程,男,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地址元氏县。被告:元氏县电视台,地址元氏县蟠龙路***号。原告穆晓林、李朋程与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晓林、李朋程撤回对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穆晓林、李朋程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