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穆晓林、李朋程等与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晓林,李朋程,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465号原告:穆晓林,男,199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李朋程,男,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地址元氏县。被告:元氏县电视台,地址元氏县蟠龙路***号。原告穆晓林、李朋程与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晓林、李朋程撤回对被告元氏县健民中西医药房、元氏县电视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穆晓林、李朋程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