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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戴亮兴、詹礼福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亮兴,詹礼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亮兴,男,汉族,住江西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乐兴,男,住江西省乐安县。系戴亮兴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礼福,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桂福,男,住江西省乐安县。系詹礼福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勇,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亮兴因与被上诉人詹礼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乐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亮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乐兴、杨斌,被上诉人詹礼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桂福、杨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戴亮兴上诉提出:其房屋系合法建筑,詹礼福后建的违章房屋主墙压在其房屋上造成其房屋楼面、墙体、主梁开裂,致使其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危害到其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詹礼福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0元,并由詹礼福负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被上诉人詹礼福答辩称,房屋开裂等问题是戴亮兴自身房屋质量不达标造成的,与其建房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戴亮兴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2001年2月,原告经戴坊镇政府、土管所等相关部门审批交费后在戴坊镇抚八线公路旁建店面房一栋,楼高三层。2012年被告也在房屋旁建房,原告当时就告知被告应在两房屋之间留足采光、通风、排水空间,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之后,被告强行建五层房屋,完全不考虑原告,其第三层压在原告三楼的屋檐上,五楼屋檐飘在原告楼顶上,且被告建房的土地土质疏松,没有打沉井,地基打的不深。因被告房屋紧靠原告房屋,没有采光、通风、排水空间,且被告主墙压在原告房屋上,同时被告房屋存在下沉情况,造成原告房屋受潮、采光、通风、排水受阻,地面、墙体、主梁开裂、外墙瓷板开裂脱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原告及家人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妥善解决,但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房屋安全,并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戴亮兴与被告詹礼福系相邻关系,2001年,原告戴亮兴在戴坊镇抚八线公路旁建房一栋,楼高三层,三楼楼面靠被告詹礼福房屋有飘檐。2011年被告詹礼福在戴坊镇抚八线公路旁与原告戴亮兴相邻处建房一栋,楼高五层。双方房屋之间前面相接处紧紧相邻,从前往后呈三角状逐渐拉开。原告三楼楼面飘檐与被告詹礼福房屋墙体相接处,原告认为被告主墙压在原告房屋上,同时被告房屋存在下沉情况,造成原告房屋受潮、采光、通风、排水受阻,地面、墙体、主梁开裂、外墙瓷板开裂脱落,且被告建房的土地土质疏松,没有打沉井,地基打的不深。2016年5月9日,原告申请鉴定其房屋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及损失大小,同年6月17日,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戴亮兴房屋损坏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2016年7月11日,鉴定中心收到双方当事人异议书,同年8月29日,由于当事人未能补充提交相关的鉴定资料,导致后续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鉴定中心将案件退回。2016年9月12日原告又以同一事由提出鉴定申请,同年10月9日,原告以无法承受高昂鉴定费用为由向本院撤回鉴定申请。由于协商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房屋安全并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侵害原告房屋安全,并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所提及的依据为《戴亮兴房屋损坏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及购地合同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的房屋侵害了戴亮兴房屋,并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房屋安全并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亮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戴亮兴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戴亮兴对涉诉房屋受损事项申请了司法鉴定,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乐安县戴坊镇戴坊街戴亮兴商住楼当前无重大安全隐患,商住楼现处于安全状态之中,商住楼是安全的可放心使用;戴亮兴商住楼墙体有局部被詹礼福后建房屋时所压,对戴亮兴商住楼有一定影响,至今已五年多,也已稳定。但责任在詹礼福方,邻居之间和为贵,拟建议被告詹礼福方给予原告戴亮兴方一次性人民币贰万元补偿,用以修补裂缝及墙体被压损伤。”戴亮兴质证认为,该鉴定结论客观、全面,除赔偿损失数额确定为2万元太低,应增加到6万元外,对该鉴定结认予以认可,即对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真实性部分予以确认。戴礼福质证认为,该鉴定结论本身就是模糊的结论,对该鉴定结论的三性均有异议。经查,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内容客观全面,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虽仍有意见分歧,但并不能提供其他科学依据,对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戴亮兴提供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部分涉诉房屋受损的照片、鉴定费用凭证、部分村民的书面证言,拟证明其受损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及鉴定费用的金额。詹礼福质证认为,对不动产权证和鉴定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部分村民的书面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查,该不动产权证书能够证明房屋的产权情况,该部分涉诉房屋受损的照片,客观地反映了房屋受损的情况,该鉴定费用凭证记载了鉴定费用为6000元,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相应事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因书面证言的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对部分村民的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关于戴亮兴商住楼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裂缝产生的原因和责任。经查,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对涉诉房屋的外观、地基、主体结构、屋面情况进行了全面现场勘察后,对涉诉商住楼的受损综合评估认为,戴亮兴的商住楼未遭重大破坏,受力体系未有改变,承重结构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尚未构成危房。该鉴定意见还明确阐述詹礼福的后建房屋有局部压在戴亮兴房屋的悬挑上,对戴亮兴的商住楼影响虽然不大,但确有一定的损伤;产生的几条裂缝虽均可修复,但詹礼福应承担修复责任,并建议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偿。因此,可以确认詹礼福的后建房屋有局部压在戴亮兴的房屋上是戴亮兴商住楼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产生裂缝的原因,詹礼福对戴亮兴商住楼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裂缝应承担修复责任,补偿戴亮兴的房屋损失。二审中被上诉人詹礼福主要提供了相邻建筑受损的照片,拟证明房屋受损在周边都有类似情况。戴礼福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经查,涉诉房屋周边房屋的受损情况,并不能证明涉诉房屋是否受损,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戴亮兴与被上诉人詹礼福系相邻关系,2001年,戴亮兴在戴坊镇抚八线公路旁建商住楼一栋,楼高三层,三楼楼面靠詹礼福房屋有飘檐。2011年詹礼福在戴坊镇抚八线公路旁与戴亮兴相邻处建房一栋,楼高五层。双方房屋之间前面相接处紧紧相邻,从前往后呈三角状逐渐拉开。戴亮兴三楼楼面飘檐与詹礼福房屋墙体相接处,詹礼福房屋的部分墙体有局部压在戴亮兴商住楼三楼悬挑上,导致戴亮兴商住楼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产生裂缝,但戴亮兴的商住楼未遭重大破坏,受力体系未有改变,承重结构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且现已稳定,尚未构成危房,戴亮兴商住楼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产生的裂缝可修复,修复费用约2万元。二审中戴亮兴申请司法鉴定的费用为6000元。上述事实有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费用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詹礼福房屋的部分墙体局部压在上诉人戴亮兴商住楼悬挑上,导致戴亮兴商住楼受损,詹礼福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作价补偿。上诉人戴亮兴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二审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乐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詹礼福赔偿上诉人戴亮兴商住楼受损的修复费用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戴亮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人民币10600元,由上诉人戴亮兴负担8480元,被上诉人詹礼福负担21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