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史纪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史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1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被执行人史纪兵,男,1983年6月2日生,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环罚字[2016]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在淄博鼎盛木器厂办公室对淄博鼎盛木器厂经理史纪兵进行调查询问。同日,申请执行人对淄博鼎盛木器厂涉嫌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淄博鼎盛木器厂作出桓环令改字[2016]第0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桓环罚告字[2016]第0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史纪兵进行送达。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负责人对淄博鼎盛木器厂未取得环评,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案进行审查,形成处理意见。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淄博鼎盛木器厂木门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桓环罚字[2016]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淄博鼎盛木器厂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淄博鼎盛木器厂木门加工项目立即停产停业;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25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史纪兵进行送达。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淄博鼎盛木器厂作出桓环罚执催字[2016]039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史纪兵进行送达。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桓环罚申字[2017]第006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申请人为史纪兵。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淄博鼎盛木器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初审意见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应送达回执、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情况表等证据。另外,还查明,淄博鼎盛木器厂已于2016年10月10日注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在淄博鼎盛木器厂已经注销,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对淄博鼎盛木器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事实不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6]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甘丽静人民陪审员  巩汝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