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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宏丽与韩士兴、范显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丽,韩士兴,范显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679号原告李宏丽,女,现住沈阳市。被告韩士兴,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范显秋,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