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宏丽与韩士兴、范显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丽,韩士兴,范显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679号原告李宏丽,女,现住沈阳市。被告韩士兴,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范显秋,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