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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清萍、吴银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萍,吴银才,曹兰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00-1号申请人胡清萍,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吴银才,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曹兰娇,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胡清萍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银才、曹兰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7437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银才、曹兰娇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吴银才所有的在万年县城建德大街157号的万年县艺天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兰娇所有的在万年县明珠路东景大门口的万年县京城布艺店,均已转让。被执行人吴银才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其中松花江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赣E×××××,机动车状态为保险终止日期为:2009年2月3日,且逾期未检验,该车已无任何价值;其中五菱牌小型汽车赣E×××××,该车辆状态正常,但该车所有人已变更,故无法查封。两被执行人共同拥有在万年县陈营镇明珠路新龙花苑的2处房产,其中新龙花苑4-3-401的房产已抵押给李晓霞,抵押金额为500000元,无残值;其中新龙花苑4栋3单元402室的房产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金额2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兰娇、吴银才的该套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曹兰娇、吴银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为止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额1974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