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建凌与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凌,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申7号原审原告:张建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负责人:张静。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健。原审原告张建凌与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崇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航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