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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某某、龚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某某,龚某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349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龚某某,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长塘镇相思村*组**号。被告:龚某某1,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长塘镇相思村*组**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龚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退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