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喜清申请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清,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清,,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负责人董焕先,男,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一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喜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3,000.00元,已交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一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