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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解全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全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全面,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江苏省沛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全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全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解全面醉酒后驾驶皖F×××××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太阳城小区南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2mg/100ml。随后,民警将解全面带至淮北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解全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静脉血,达到了醉酒标准。另查,2017年2月24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询问,解全面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3日,被告人解全面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再次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解全面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全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解全面的户籍信息及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耿某的证言,被告人解全面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全面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解全面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全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中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