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淄博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32-1号申请人:淄博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凯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若男,女,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若男应于2017年6月5日前配合申请执人淄博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但被执行人王若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被执行人王若男购买的申请执行人淄博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名士豪庭4号楼1单元012101室房产的房屋合同备案及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