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山,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33334.07元。经过财产调查,付山名下没有存款、房产和车辆及证券投资,本院已将付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