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行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学清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初627号原告郭学清,男,1946年2月25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罗德清,该区区长。原告郭学清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学清以已经与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学清负担。审 判 长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