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8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克明与XX君、陈跃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明,XX君,陈跃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458号原告:李克明,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德,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君,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陈跃隆,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李克明诉被告XX君、陈跃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克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李克明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