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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文川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川,史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3358号原告:蒋文川,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史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川诉被告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蒋文川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文川负担。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