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文川与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川,史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3358号原告:蒋文川,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史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川诉被告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蒋文川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文川负担。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