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春红、唐金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红,唐金永,陈秀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红,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龙凯达建材销售中心业主,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永,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元大君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辉,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秀钦,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春红因与被上诉人唐金永、原审被告陈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春红于2017年6月15日以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春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春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上诉人陈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